《费城问询报》记者哈克尼斯(R. L. Harkness)建议把它称为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
今日,吾人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正系为此。伦理本位论是中华文明一直未变的基础,伦理本位论也是儒家经久不衰的根源。
西周实际上是大国畏其力,小国怀其德,也就是说,力和德两手都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胡萝卜加大棒策略:对大国,他们示威,大国就不敢作对。建立在人民共和大一统政治基础上的中华新法系继承了中华法系的基因,经过漫长探索逐渐形成了中华马克思主义指导的道德至上和党规国法一体化的二元法治结构。在这种强烈的意识形态下,主流中国法制史学者基本上认为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并不奇怪。[24]然而,发现传统却需要跳出传统之外:对那些持批判性理论视角并跟传统保持距离的人而言,创建一种关于传统的理论或许具有可能性。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十八大以后党规的制定迈上了快车道。礼法并治完全将两个群体的治理分离开来,西周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和汉武帝之后的礼法并重模式,它们之间不一定有联系,可以称为两个一层楼结构。或反过来说,凡刑事法律人均可称之谓法家。
此法家之家,既非诸子百家之家,也不是刑名法术学家之家,而与史家词家作家医家商家船家东家之类词语的家相同义,是个职业称谓。刑律中有不直罪失刑罪等,专为惩治违律枉法、出入人罪的法吏。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它把全国变成一个大监狱,相互监督,相互伤害,相互绞杀,罚及无辜,更甚于重刑轻罪。
他们一惦量,与其赶去送死,不如造反,拼老命一搏。于是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秦汉之后的电子版文献,以《四库全书》古籍为主,辅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序跋选辑》一书所收序跋文献。孔子向学生们划了一道尊君红线: 以道事君,不可则止。
其实,这也是秦汉以来一千多年的主流思想和价值取向。这是一群强征去筑长城的农民,遇大雨而不可能按期赶到工地。综上,法家以法治国命题中蕴涵着合理而有正面价值的元素,其严格执法这一原则最为法家所强调,也是儒家的共识,在帝国时代更是制度化为奉法官吏的职守要旨。这个道就是一个字:仁。
可见,这些类从而录的所谓法家著作,显然异于原始法家,是法家的新版本,是改进版。实现尊主卑臣的奥妙,就在这个势上。
韩非的法为本,本什么?得从道为常求解。礼法之治中原本包含民本的教养之道和惩凶罚罪的刑事手段。
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帝制中国时代的统治者欲长治久安也不得不倡行礼法之治,而不敢效仿秦代法家之治。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准确地表述,礼法结合,应为礼律结合。韩非说: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班固在九流十家中对法家的概述,与司马氏遥相呼应: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用现在话语,叫作胡萝卜加大棒。对古籍中法家一词的词义考析,可以促进我们反思古代中国政治史法律史的一些全豹问题。
韩非这种君主一人独擅权势,操阴术,用明法严刑驭臣治民的法家之治,离现代法治不知几千里之遥矣。三代之礼─刑结构为中华礼法体制的原始形态,汉以后重建的礼─律─礼俗结构为新型的礼法体制。
质言之,儒家的尊君论,是一种理性的、相对的、民本位的君主主义。况且,法家之法之刑的有关元素,已融入礼法,连法家这一学派词义,也已消融在 2.0版、3.0 版的新儒学之中。
秦政不啻是法家理论打造的君主独裁政体之尤,李斯则是这一政制的设计师和操盘手。君主制势必走向君权独断专制。这些话明显是与儒家的刑罚观相对抗的。千年流传过程中多有散佚。
故尔,以法治国不同于我们追求的法治。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考其原文,一为重述《史记》《汉书》的六家之论和九流十家之说,多出现在四库古籍的史部《艺文志》《经籍志》,及一些学术史著作中,属于介绍或复述司马氏、班氏之说。汉代董仲舒在书中这样描述孔子的司法业绩: 至清廉平,路遗不受,请竭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
李斯成为法家学说在秦的真正推行人。帝制统治者羞与商、韩为伍,讳言法家之治,那么,他们所尚者何?这就需要追寻中国古代法的演进史。
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如《宋元学案 ? 元城学案》记载宋代永州提刑官刘芮生平事迹: 刘芮,字子驹,东平人也,……其为永州狱掾,与太守争议狱,谓今世法家疏驳之设意,殊与古人不同,古人于死中求生,不闻生中求死,遂以疾求去。那么,汉及汉以后的帝制王朝除了继承尊主卑臣之中央集权、皇帝制度外,是否也承用秦代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家之治呢? 为此,笔者搜索了古籍电子版文献中的法家一词,并逐条考察其词义。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帝制中国欲致治者所尚非刑、非刑治、非法家之治,而是礼法之治。然立议不同,用心各异,于虞廷钦恤,亦属有裨。
二为指名道姓地说明是韩非、李斯等法家人物的学说、主张。其次,作为刑名学的法家学说词义。
凝、蒙所编,指和凝、和?父子相继编撰的《疑狱集》。是以仍准旧史,录此一家焉。